由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引发的思考

2011年723逃亡在外12年的赖昌星终于被遣返回国,并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当年轰动一时的厦门特大走私案离正式划上了句号终于不再遥远了。而赖昌星较为特殊的回国方式——“遣返”也引发了笔者的诸多思考。

为什么是“遣返”而不是“引渡”,在法律上两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差别?根据媒体公开的资料显示,赖昌星在加拿大潜逃12年间,一直寻求政治避难但没有获得加方的批准。而中国也一直在尝试让其回国,但并未提及使用“引渡”方式。“引渡(extradition)”是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引渡的前提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有引渡条约。未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并不负有引渡义务。“遣返”则是一国基于其自主意愿将别国的犯罪分子送交追诉国的国家行为。加方和中方之间并没有引渡条约,因此中方无法用引渡方式让赖昌星回国,也就是说,虽然赖昌星想赖在加拿大,但是加拿大想送赖回来就可以送回来,不想送就不送。

随着跨国潜逃罪犯的增多,要对付赖昌星这样的犯罪分子,还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呢?谈到这些问题,让我们暂时按下赖昌星不表,来看看一下温总理被飞鞋案件。

2009年2月2日我们敬爱的温总理曾在剑桥演讲时被扔鞋,虽然温总理本人没被击中,但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当时曾有不少人提出我国法院应向英方提出要求,让这位扔鞋者接受十三亿中国人民的正义审判!那么,在法律上,这一点真的做得到吗?

在程序法上,我国提出引渡要求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在实体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除此以外,引渡还会涉及一些国际惯例,如“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和“本国人不引渡”。

在这里首先需要面对的一个难题是中国和英国是否前有引渡或者司法协助的协定。不幸的是笔者遍查与中国签订司法互助协定的国家,英国与大多发达国家都不在其列。这就表示英国并不负有向我国引渡罪犯的条约义务。

不过这并非说没有可能,因为根据上述刑诉法第17条的规定,除了可根据司法互助协定提出引渡之外,我国还可根据“互惠原则”提出引渡。事实上,我国以前不少刑事犯都是这样从英国引渡的,具体到扔鞋案,性质比较恶劣,对这样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行为想来英国也没有理由拒绝的。

第一个程序问题算是找到办法解决了。我们接着看实体问题,刑法对管辖域外犯罪的条件是“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这点是比较麻烦的,因为这涉及检察院以什么罪名对其提起公诉。对这种扔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想来公诉机关应该选择“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但麻烦是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是这么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且据说轻伤还是不能构成未遂的。这就是说如果是以“轻伤”来对那位同学提起公诉的话还不能引渡。

不过诸位读者切莫放弃,让我们仔细观察那只鞋子的走向……看清楚没?分明是向温家宝总理的头部飞去的嘛!只是那位扔鞋者眼光稍差所以才未命中,但这不能改变他想将这只鞋子扔向温总理头部的恶毒动机!大家想想,温总理都一把年纪了,本来身子骨就不如年轻人,如果不巧被这只满含着险恶用心的鞋击中,轻则重伤重则……这么险恶的用心和恶毒的行为,难道仅能认定为“轻伤”未遂?因此,如果可以考虑考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甚至是死亡的话,所以这个实体问题也算勉强解决了。

解决了实体问题,接下来需要对付的障碍,就是几点免除性的规定和惯例。首先是刑法第8条的一个但书“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本来这一条也是比较麻烦的,但伟大的英国警方在最后一刻被他们的中国同行灵魂附体,据最新的报道称英国警方将以“暴力犯罪”对这位男子起诉,既然都是“暴力犯罪”而且还起诉了完全就排除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可能!

解决了上面这个问题,最后剩下的就是三点国际惯例了(“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本国人不引渡”)。首先,这种行为虽然不排除有境外反华实力的操纵,但我泱泱大国完全可以不予计较,就不算他“危害国家安全罪”了,甚至可以承诺不判死刑,这样一来“死刑犯不引渡”和“政治犯不引渡”就不成问题了。至于“本国人不引渡”本来也是个难题,但据媒体报道这位喜欢出风头的扔鞋者可以确定还是个德国人,这下连“本国人不引渡”的惯例都不能适用了,这样看来,如果上面这些问题都解决,英国警方只能将扔鞋者交给的中国法院进行审判了。

接下来,我们顺便来看看该由哪家法院来审这位同学,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笔者估摸着这位扔鞋者恐怕一辈子也没胆再在我国以旅游、访问、工作的形式“入境”了。所以如果引渡一旦成功,完全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这一问题,很有恶搞精神的网友曾按照法院的新闻知名度,强烈推荐以审判“华南虎事件”而闻名的陕西旬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彭宇案”而闻名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审判“杨佳案”的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来审理此案。其实,不考虑法院审理的公正性的问题,仅考虑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这一点,本案由上海二中院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分析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尽管面临很多困难,但是要引渡这位扔鞋者到中国接受审判在法律上也不是不可能的,赖昌星的情况在某些方面其实较扔鞋者简单,岂有不回国之理由?

中国政府花了十二年才让赖昌星回到国内,但其回国的意义是深远的,在这些年来的外逃人员中,他是影响特别大的一个,也是中国政府在遣返问题上与其滞留国交涉最多的一个,赖昌星的被遣返,是一个转折点,敲响了外逃贪官的丧钟。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这些外逃罪犯最终将明白,暂时躲避了一国的司法管辖,并不等于逃避了法律责任,逃得再远,最终还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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