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法律要点浅谈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而设立(公司法第45条)。《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关于董事会的内容。但在实践中许多公司和管理者表现得对这些内容很茫然,且经常把董事会和股东会、监事会混淆。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拟就《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几个法律要点进行介绍。

一、董事会的特征。1、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和业务决策机关,贯彻执行股东会指定的方针和决议。3、董事会负责指挥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4、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董事会为集体性机构。5、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构。

二、董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召集权。除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外,之后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应该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当董事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才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召集和支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39、41条)。

2、股东会决议执行权。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负责。

3、生产、经营指挥权。董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部,在股东会确立的经营方针和经营原则的框架内,统筹安排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以及经营活动。

4、重大方案的建议权。董事会负责制订有限责任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5、日常的人事任命权。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6、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权。为了使企业正常有序运行,董事会有权制订涉及到劳动用工管理、业务控制流程等管理制度

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47条)。

律师提示:鉴于董事会因股东选举而产生并代表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董事因公司的委托代理而取得有限责任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因此,除法定的职权外,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职权要尽可能具体明确。

 

(三)、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45、51条)。

律师建议:董事会的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但人数过多,则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如股东单一亦可考虑设一名执行董事。因为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人数为奇数,有利于会议决策。

2、董事的任期。董事任期由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果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法第46条)。

3、董事的来源。董事会成员在通常情况下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除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则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法第45条)。

4、董事的产生。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则由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45条)。

5、董事长。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45条)。除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外,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董事长还有权对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律师建议: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权限,可以考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分别由两人司职,以利于相互制约。

6、董事的任职禁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公司法第147条)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的,则该项决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7、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董事在进行决策时要尽可能的做好信息的收集和评估,谨慎决策。并且,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不得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法第148、149条)。

 

(四)、董事会的召开。

1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48条)。

2、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召开前应将会议通知送达董事、监事、经理。律师建议:鉴于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因此召集董事会的通知不仅应送达各位董事,还应送达各位监事,否则,可能构成董事会召集程序的法律瑕疵。(公司法第55条)。

3、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人数多数决”(公司法第49条),而非股东会采取的“资本多数决”,每一位董事均享有平等的话语权。

4、董事会会议的记录。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49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所决议的事项及表决情况、决议结果等做成董事会会议记录。

5、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第22条)。撤销决议的诉讼,股东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内提起诉讼,超过该时限的,法院将不予受理。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的限制。如法院判决撤销,则决议自始无效,法院判决前,决议具有效力。无效的董事会决议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作出之日起即为无效。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律师建议:鉴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定比较简单,更多的由公司自主决定,因此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要尽可能详细。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时间、通知方式、有效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董事会的有效表决人数、缺席董事的请假制度、书面委托制度等尽可能具体明了。根据情况,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在章程中明确董事长的“一票否决权”制度,打破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一人一票而陷于僵局。

(五)、董事会与股东会、监事会的区别。

1、职权不同。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7、38条);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公司法第45、47条);相比董事会,股东会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更宏观、更根本、更原则;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司法第52、54条)。

2、表决方式不同。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资本多数决)(公司法第43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人数多数决”(公司法第49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股东、董事、监事的任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45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法第52条)。股东可以被选举为董事、监事,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不得兼任监事(公司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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