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财产分割重点条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11年8月9日公布并于同年同月13日施行。该司法解释公布后,新闻媒体予以了高度关注,并称本解释为新婚姻法,对其中涉及房产归属问题进行重点报道,如“新婚姻法后,男人包二奶离婚时女人无房子”、“新婚姻法后,女人不再拥有房产共有权”、“新婚姻法遭到了天下房产开放商和丈母娘的反对”。律师的很多朋友,也纷纷致电本律师,咨询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本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款内容专业性较强,再加上离婚财产中的房产,无论在用途上还是价值上都是最重要的财产,因此新司法解释受关注度高也是正常现象。但是部分媒体为了吸引眼球,采用了片面理解的报道方式,造成了读者,尤其是女性读者的极大困惑。

有鉴于此,本律师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列出,并加以解读,以期对需要了解这方面法律知识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关于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重点条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 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两项情形,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重点条文 ]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律师解读 ]在到婚姻登记部门或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前,夫妻双方私下达成离婚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该协议可以反悔。

 

二、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 重点条文 ]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律师解读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一方个人财产。由此可见,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

自然增值的范围相对容易确定,通俗的说法,这东西涨价了,涨价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投资收益和孳息,相对较难区分。目前,法理上的通说认为:“投资收益是资本产生的剩余价值,带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投资收益不是资金的简单增值,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本投入(如体力或脑力劳动)”;“孳息与投资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规定或法律关系即可定期的获得收益,无需大量的大力资本投入”。例如:夫妻双方婚前各有一套门面房,婚后夫妻两人用男方的门面方开了个超市,超市每年盈利20万元,该盈利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两年后,男方的门面房增值50万元,女方的门面方增值30万元,则男方门面房增值的50万元部分应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门面房增值的30万元部分为女方个人财产。

 

三、关于婚后父母买房的归属

 

[ 重点条文 ]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律师解读 ]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仅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或出资人子女配偶一人名下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其实,目前司法解释所称的情况并不常见,更为典型的情况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加个人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买房,如果仅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归属如何?律师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加个人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买房的,即使仅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也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首付款为父母出资,但毕竟还有大部分购房款为子女个人向银行借贷获得,根据婚姻法,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除首付款外的其他房款是夫妻共同借贷所支付,贷款需要夫妻俩偿还,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父母所支付的首付款,可作为父母仅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婚后发生离婚,其子女可以要求配偶偿还。

3、目前,昆山房产登记部门在登记个人房产时,如夫妻另一方未作为房产共有人进行登记的,仅以一人为房产所有人申请登记,登记部门也会登记其配偶信息,并在房产证的附记栏内记载“配偶:某某”,不知道这种情况仅算仅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登记在两人名下?目前,昆山法院尚未就此种情况有过处理,律师个人认为,当事人未以房产所有人或共有人的意思表示申请登记,附记栏的配偶信息记载仅为配偶状况的记载,不是房产所有人或共有人的登记,应属于仅登记在一人名下。

 

四、关于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处理

 

[ 重点条文 ]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律师解读 ]

1、乙方婚前购房,婚后产权登记的,如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对于属于夫妻一方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计算。共同还贷部分不是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总额,而是指共同还贷本金部分,偿还的利息不应包括在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相应增值部分﹦房产目前总价×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产原价。

 

五、关于夫妻间赠与和借贷

 

[ 重点条文 ]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律师解读 ]夫妻间赠与房产,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未办理公证的,可以反悔。

 

[ 重点条文 ]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律师解读]夫妻间借款,不离婚不结算,离婚则可结算。

 

六、关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处理

 

[ 重点条文 ]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 律师解读 ]涉及其他共有人的尚未分割的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离婚后在可以分割时另外起诉分割。

 

[ 重点条文 ]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律师解读 ]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可以再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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