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漫谈

2006年,南京发生了“彭宇案”。随后在2009年天津又发生了与之类似的“许云鹤案”。这两起案件案情非常类似,社会舆论普遍认为,“许云鹤案”的处理受到了彭宇案的很大影响,由此引发的社会争议也从未中断过。

2011年,广东佛山发生了18人路过被撞幼儿却无人施以援手的“小悦悦事件”,再一次引发了社会强烈关注,也再一次将对“彭宇案”的讨论热度推到风口浪尖。

为什么一个涉案金额不大的民事案件会引发如此关注,造成如此之大的影响?作为法律人,应当怎样看待法院对“彭宇案”作出的判决?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这些问题的答案进行初步探究。

 

案情简介:

20061120,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在路上跌到的徐寿兰老太太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寿兰随即向彭宇索赔医疗费,彭宇自称是乐于助人,怎么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绝了老人的要求。后在各种调解失败后,老人于200714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彭宇应当赔偿4.5万余元。彭宇遂提出上诉,法院经过审理,并未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而是协调双方在二审时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未公布协议内容)。

一、从案件审理过程的角度来看彭宇案判决的错误之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对该案的评价是:这是一座里程碑,埋葬正义的里程碑。那让我们来看这个墓碑式的一审判决的主要错误之处:

1、法院在遭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没有正确适用证明责任来进行判案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经常会碰到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但法官是不得拒绝裁判的,为此法律安排了一条解决之道——由法官适用举证责任规则来对事实作出判断。

原告提起侵权之诉,需要对的4个关键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有过失)承担证明责任。其中,如果原告对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行为无法加以证明,法官可以直接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其败诉。如此判决的后果是:1、虽然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是见义勇为者,但至少表明法律不会冤枉行善的人,更不会去苛求行善的人自证清白;2、即使原告败诉,但对这样的判决也不难接受,因为输在证据不足(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从此也会对法院居中裁决这一特点产生正确的认识;如此判决,法律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作用均得以充分发挥,很好地实现了法律的自身价值,社会反响也一定会很好。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将证明责任这一工具弃之不用,以“事实推定”的方式作出了判决,从而把原被告双方逼入了道德的绝境,这场官司也从数额不大的赔偿民事纠纷,演变成各方为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而不得不进行的生死搏斗,最终统统成为输家。

从法律上讲,在一审后该案还有挽回余地,因为当时彭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完全可以改判或发回重审,但是在全国司法系统强调“大调解”形势下,该案在二审阶段却以不公开结果的调解结案,导致司法判决的社会意义丧失殆尽,从而对后面一连串悲剧事件的发生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1. 一审判决的事实推定错误

   根据相关媒体披露,彭宇案判决书中关于事实推定的部分是这样表述的:“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此推论曾一度令全国舆论哗然,有评论员愤怒地评说:“我们没有必要要求所有的法官,都是堂堂正正的正人君子。法官可以无耻可以不高尚,但是他不能用自己的这种龌龊的观点,来看待社会上所有的人。我们不能容忍法官用他自己的‘小人之心’,来审视我们所有的人。我们也不能容忍法官用他自己的‘小人之心’来衡量君子。我们更不能容忍法官用他自己的‘小人之心’,来影响法律的公正判决。”其激愤之情之盛,可谓溢于言表。

在法律层面上,所谓法律层面上的事实推定,是指法官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推断出另一个事实。但事实推定作为法官追求案件事实的一个特殊工具,其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而“彭宇案”不具备以下条件:

1)、事实推定要求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高度的可能性)。虽然目前社会道德水平不高,乐于帮助陌生人的人不多,但在判决书中认为只有加害人才会上去救助受害人也属极端。无论是从法律理论还是道德层面看,帮助行为和加害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联系,但是明显缺乏法律上的高度盖然性。

2)、事实推理必须符合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取向。对于适用事实推定的案件,法官应当倾向于追求高尚的社会价值,在平衡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冲突时要体现社会公正优先。按照一审判决的推理,因为你帮助了受害人,所以你就是加害人(除非你自证清白),这就导致“不干不错、多干多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反而成了处理类似事件的解脱之道,其后果必然是灾难性的,这也难怪网民将“小悦悦”事件的发生视为是“彭宇案”的阴影投射。

 

二、司法与道德

“小悦悦”事件是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在被2辆汽车碾过后,路过的18个人中只要有一个人上前扶一把,就有可能挽救这个幼小的生命,但是这似乎也是一场无法避免的悲剧,围观者怕被污蔑为肇事者,而堂堂人民法院作出的“彭宇案”判决为路人的这一心态做了最好的背书。

 “彭宇案”及其类似案件有一个共同点:法院在最后的判决中,都没有给出一个守护道德底线的明确判断,而是通过所谓的调解让被告承担一些赔偿以平息纠纷。这种中庸的做法以及模棱两可的裁决思路,难免带给公众道德上的焦虑:扶一把老人,一旦成了被告,可能得承担责任;一把不扶,又有违道义。老人摔倒在地,众人围观却无人敢上前搭救,这是在法律失语后,“彭宇案”效应发酵到极端的表现,也是这件事的最可怕之处。

司法的主要功能既不是创制新规,也不是规范道德,而是在时代不断变换前进中去界定公民权利保障的界限。尽管法院判决不需要鼓励人做好事的义务,但也不能做一个削弱是非观的“和事佬”。不惜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将对错是非“和稀泥”,如此司法判决本身就是对法律公正性的巨大伤害,如果任由低级的司法判决蔓延下去,必然会助长更多的“见死不救”。

扶不起的老太,俨然已是今天我们社会的一道伤疤。这个伤疤也给了我们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机会。解铃还须系铃人,我们认为,消除这道伤疤办法就是:坚守法律和法律精神的底线,重新用法律公正的力量扶起“摔倒的道德”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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