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例来分析品牌使用许可与企业名称使用许可的界分

作者: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陈宜群律师、郭双云
        品牌制造商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标志。它由名称、名词、符号、象征、设计或它们的组合构成。一般包括两个部分:品牌名称品牌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案例
       A公司(化名)系江苏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即开始注册并持续使用其企业字号X,并进行商标注册,在全国另有多个研发及生产中心,是其所在行业理事长单位。多年来,A公司参加国内外行业展会,被多个期刊杂志报道,获得诸多荣誉称号,经营范围广,销售额大,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其企业名称具有显著可识别性。
陈某系A公司前员工,2018年5月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1月离职。其入职前与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等,与A公司合作进行相关产品的技术研发,双方约定了陈某的月工资、货款收账后的分成,以及,经营过程中须使用X品牌对外销售。2019年8月,未办理离职手续情况下,陈某在同省异地县市注册B公司,企业名称与A公司相同,主营产品与其在A公司从事的业务相同,并将A公司全部已注册商标在不同类别申请了商标登记,将X进行了美术作品版权登记。2020年10月,B公司参加行业展会,被展会举办方及参展同行误认为A公司的子公司,后A公司获知该情况。
       2020年11月,A公司委托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陈宜群、郭双云律师团队,将B公司及陈某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A公司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与陈某: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B公司与陈某限期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企业名称的相关手续、在行业期刊杂志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等等。A公司另行委托商标从业人员就B公司已注册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
      该案由知识产权法庭进行审理,庭审中,A公司主张,B公司与陈某明知原告的企业名称及市场知名度,故意注册并使用与其相同的企业字号和企业名称,经营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参加行业展会,利用A公司的影响力并实际造成了行业协会及相关公众的误认,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专用权和行业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陈某主观和客观上明知原告对X作品享有著作权,却进行恶意剽窃登记,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此外,A公司虽与陈某约定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进行案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未明文许可其以A公司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
     陈某和B公司认为,陈某与A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书》,约定以X品牌对外进行销售,共同负责合作产品的售后服务。陈某主张,根据协议约定,应当视为A公司许可陈某成立B公司,并经营案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B公司和陈某并未侵犯A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其登记注册的商标虽然名称相同,但是类别不同,不构成商标混同;其登记的X美术作品并非对A公司作品的剽窃,而是基于其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申请的版权登记,未构成对A公司的版权侵犯。
     法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合作协议书》等文件约定的内容对双方的拘束力以及对注册独立的法人公司、“以X品牌对外进行销售”做何理解?
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陈某及B公司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将所有已注册商标向A公司无条件转让,放弃并撤回对X的版权权利,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案件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
笔者观点:
      1、本案主诉系侵害企业名称权、不正当竞争及著作权纠纷,陈某、B公司并未明确获得A公司对企业名称的许可使用,在工商登记及实际生产经营后并无与A公司许可销售的实际行为,故法院支持A公司的诉求。
      2、关于品牌与企业名称,若许可使用品牌,则是否意味着商标、企业名称的许可使用?当未明确许可时,如何界分侵权与否?
对于企业来说,品牌的含义较商标及企业名称都更为宽泛,商标及企业名称只是品牌的组成部分,便于他人区分及记忆。品牌不仅仅是一个标志和名称,更体现着人的价值观,关联的是企业的整体形象。
若许可使用品牌,除非另有约定,则对于商标及企业名称的使用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当然,需要明确的是,“使用”二字并非意味着对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放弃。未经商标权人、企业名称权人同意转让或未经许可成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情况下,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不得擅自将其进行登记注册。
    本案中,虽然B公司所注册的商标与A公司分类不同,但名称完全相同,且具有主观恶意,宜通过行政程序申请撤销商标登记。B公司将A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因其前员工身份以及A公司企业名称知名度等因素,在不存在《合作协议书》等的情况下,认定其侵犯企业名称权以及后续认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存在明显的障碍,即使在签订《合作协议书》等的情况下,A公司并未明文许可陈某以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形式进行品牌使用,故不应进行臆测进而认定其该种“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性。
      实务中,在签订协议时,宜尽量明确协议的内容,以便引发争议时有明确的依据指引。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取证及维权,制止侵权行为或减少因他人侵权造成的损失。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咨询电话:0512-5733 2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