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焦点解析

作者: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高王楠律师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婚约财产纠纷列入第二级案由,隶属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一级案由项下。婚约财产纠纷标的为财产关系,主要解决彩礼返还、金器返还、婚事嫁娶开销返还等争议。本文结合婚约财产纠纷公开案例争议焦点,揭示法官裁判观点。
争议焦点一:一方父母可否作为适格被告
    【(2020)苏0682民初7717号案例】原告陈某、张某2系张某1的父母,被告佘某、于某2系于某1的父母。2019年9月,原告张某1与被告于某1相识,2019年12月25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及其父母向被告给付礼金288000元、现金红包28000元等。2020年5月13日,原告张某1与被告于某1在如皋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因彩礼返还等引发诉讼。
    【法官观点就彩礼的返还主体而言,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通常涉及双方家庭之间的来往。因此,彩礼给付人与收受人不限于男女双方。本案中原告张某1为达到与被告于某1结婚的目的,彩礼的实际给付与接收发生在双方及双方的父母之间,故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无不当。
    【(2020)苏0804民初3726号案例】被告李某1、洪某是被告李某2的父母。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2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同年6月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2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男方父母给了媒人88000元现金,媒人在中央华府酒店2店楼下将88000元交给了女方父母亲,给付彩礼的时候男方和女方父母都在场。因被告坚持买车致双方矛盾无法调和,最终解除婚约。婚约解除后,被告拒不返还彩礼和三金,诉至法院。
    【法官观点彩礼88000元系被告洪某所接受、李某1作为被告李某2的父亲参与了礼金的给付,被告洪某、李某1应共同对88000元彩礼承担返还责任
    解析: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被告方不限于婚约当事人本人,若有证据证明“彩礼”接收主体为一方父母,可将一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被告范围扩大,有利于起诉一方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此外,婚约关系有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客观而言常常是两个家庭间的相互交织。
 
    争议焦点二:涉案标的交付情况双方举证不足法官如何采信
    【(2020)苏11民终1139号案例】冷某1系离异单身,其长期在长沙工作居住生活;孙某系未婚大龄女青年,其在镇江市新区平昌新城居住生活工作。2017年,冷某1、孙某经冷某2(系冷某1哥哥)、谌某(系冷某1哥哥朋友,与孙某认识)介绍开始恋爱。经过约两年恋爱相处,冷某1、孙某双方原计划于春节初八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2019年5月28日举办结婚仪式。但由于冷某1离婚证丢失需要重新办理后才能与孙某领取结婚证,故两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最终两人也未登记结婚。冷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立即返还彩礼金6.6万元。孙某辩称未收到6.6万元彩礼,仅收到3.6万元。
    【法官观点】结婚前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是中国民间婚俗,而彩礼金额一般都是比较吉利的数字。这种彩礼交付行为,不同于其他民事行为,更不同于商事行为,一般男方不可能要求女方出具收条,故这类案件在双方对彩礼金额发生争议时,法院只能采取高度盖然性原则,结合双方证据及当庭陈述,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冷某1提供的取款凭证、两位证人证言、现金照片以及法官对证人的调查询问,已经形成6.6万元彩礼的证据链。
    解析: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对涉案标的交付情况各执一词时,可合理运用高度盖然性裁判规则。规则的运用应以法庭调查情况、当事人陈述为基础,同时结合当地的婚嫁风俗、证人证言、一般认知等综合判定,裁判理念追求言之有物、言之有序、言之有理、言之有情。 
 
争议焦点三:男方能否向女方主张非亲生子生养、陪护赔偿
    【(2020)苏0282民初972号案例】周某1与董某于2018年6月左右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19年2月24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周某1向董某给付彩礼128000元。董某生育一子,取名为周某2,2019年6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而周某2跟随周某1生活。2019年12月19日,周某1因为周某2申报户籍,委托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周某2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为:排除周某1为周某2的生物学父亲。周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生养开支及陪护费用等。
    【法官观点】周某1与董某虽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即同居生活,在此期间董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在生育儿子后两个月左右即与周某1分居。据此,本院认为董某婚姻家庭观念淡漠,无男女朋友忠实意识。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董某为周某2亲生母亲,周某1并非周某2亲生父亲,周某1以其个人财产为周某2支付了医疗费合计15643.65元、奶粉费用11027元、月嫂费用5100元,并在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抚养周某2,周某1主张返还陪护费用36000元,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照顾婴幼儿的实际需求,本院对该费用予以确认,以上费用合计67770.65元,董某应向周某1返还。
解析:《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既包含宪法和法律的公共秩序,也体现为社会共同体规范意义的公共秩序,是人们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公共生活秩序;善良风俗,除了一般意义的社会道德或良好习俗,也包括较高层次的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同居期间一方发现所生子女非本人亲生,利益受损一方有权就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向对方主张。
婚约财产纠纷主要解决彩礼返还问题,彩礼应否返还、返还数额多寡等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差异较大,一方面来自于地域风俗间的差异;另一方面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裁判时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六礼”为传统婚姻制度和习俗礼仪,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严格的程序规定折射出古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重视程度。历史更替变迁发展至今,婚俗文化已适应新时代的潮流,但无论怎样变化,对待婚姻关系的态度应以史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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