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姬盼盼律师
为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滋生土壤,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易发、频发的罪名。下面,让我们从一则案例来深入了解一下这个罪名。
案情简介(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中提到的人物均为化名)
李某偶然得知戴某收购银行卡,便联系戴某见面,戴某先带其办理了一张移动手机卡,然后又带其办了一张工商银行的储蓄卡,从银行出来后李某当时问戴某买银行卡做什么,戴某说在淘宝上刷单,李某内心明白戴某肯定在网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蝇头小利,李某还是将手机卡、银行卡、U盾及密码等一起交给戴某,戴某给了其500元现金。后戴某对多人实施网络诈骗,上述工商银行卡资金结算流水合计人民币33万余元,其中,经被害人核实的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6万余元。后李某被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某辩称其不知道对方用其银行卡去实施犯罪,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机关的多份供述笔录均证实其主观上明知对方购买其银行卡是要从事违法犯罪的,且被告人李某明知银行结算卡不得买卖,仍应买家的要求,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了手机卡、银行结算卡及U盾,并向买家出售而从z中获利,根据该不正常的交易方式及其帮助他人购买的系银行卡、电话卡及U盾“多卡合一”的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故被告人李某的上述辩解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初犯,违法所得较少,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律师提醒:
看了这则案例,很多人都会唏嘘,因为500元就要坐牢,太不值当了。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成为案例中的李某,主动地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但是请各位看官回想一下,你是否记得自己一共办过几张银行卡?一直在用的有几张?又有多少该注销而尚未注销的银行卡已经不知踪影了呢?
如果你的银行卡有遗失经历或者有异常情况,请尽快去银行查询,办理挂失、注销手续,以免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