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能否让过错方“净身出户”?

作者: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
在日常的离婚案件咨询中,律师经常会被当事人问到一个问题:“对方婚内出轨,我是不是可以让他净身出户?”面对这样的问题,律师总是会无奈的告知当事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即使对方存在出轨的行为,也并不存在让对方“净身出户”一说。虽然可能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对方出轨,但是无过错方并不能因此就获得所有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甚至都不会多分财产。”那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特别是《民法典》施行以后,无过错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多分到财产呢?
 
案例基本事实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6号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雷某某称宋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内有共同存款37万元,并提交存取款凭单、转账凭单作为证据。宋某某称该37万元,来源于婚前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养老金,现尚剩余20万元左右(含养老金14322.48元),并提交账户记录、判决书、案款收据等证据。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一审庭审中其提交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4年1月26日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4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262.37元。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上述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宋某某认为该存款是其婚前房屋出租所得,应归双方共同所有,雷某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雷某某提出该笔存款是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开始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雷某某在庭审中曾同意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其另行支付宋某某10万元存款,后雷某某反悔,不同意支付。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判决双方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宣判后,宋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雷某某名下存款分割等请求。
争议焦点
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本案中,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对于钱款用途不仅前后陈述矛盾,并且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为双方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但是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废止,《民法典》已作修正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
1、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实行原《婚姻法》时,只有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民法典》施行以后,在原有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但因《民法典》刚刚颁布,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挥霍,暂没有明确的解释,仍需司法实践中法官来认定。
2、从原《婚姻法》第47条的字面意思来看,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发生的上述行为,可以对实施者少分或不分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如果机械的按照规定仅适用于离婚诉讼期间显然不公。因为离婚意愿并不是瞬间形成的,它实际上有一个从夫妻感情逐步破裂并酝酿解除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有意离婚的一方有可能在诉讼前就已完成了上述处置财产的行为,故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会将“离婚时”扩展到分居期间,或扩展到诉讼前一年、两年不等。而《民法典》颁布时,直接删除了“离婚时”这一前提,扩大了少分或不分财产的适用前提。
3、离婚时,如果一方根本不知道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而在离婚后才发现了上述行为,是有寻求救济的途径的,即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有权要求分割因上述行为导致未能分配的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对于少分或者不分的原则仍然适用。
 4、律师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尽管法律有相应的规定,但最终法院是否会支持您的诉请主要还是要取决于您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所以平时要多注意证据方面的保留,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说到这里,您也许会有疑问:难道法律不会惩治那些“过错方”吗?其实,根据《民法典》1091条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情形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另外,根据《民法典》1087条的规定,法院在双方协议分配财产不成的情况下,也会按照照顾无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该问题,由于本文篇幅有限,在此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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