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货拉拉跳车案--浅谈过失致人死亡罪

作者: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  沙良方律师 于国良
案情回顾:
货拉拉平台司机周某通过手机APP接到乘客车某的搬家订单。当日20时38分,周某驾车抵达A小区并与车某取得联系。两人见面后,周某询问车某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被车某某拒绝。司机告知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将额外收取费用,车某未予理会。行李装车完成后,司机周某驾驶车辆出发前往目的地,车某坐副驾驶位,周某又问车某到达目的地后需不需要卸车搬运服务,再次遭到车某的拒绝。在行驶过程中,周某为节省时间并提前通过APP抢接下一单业务,更改了行车路线。行驶中,乘客车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不满;而后车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未予理睬。发现车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车某从车窗坠车后,周某停车查看,发现车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事故发生后,周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乘客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按照《刑法》规定,本案司机周某是否存在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危险行为发生?
货拉拉司机系一名搬家运输司机,其工作内容是保证客户所委托运输的行李及陪程的乘客送至指定地点,属于运输关系。司机在运输货物中进行的抄近路改路线等行为,均是属于其工作范围所被大众许可幅度内的合理行为,并不具备异常性,现实生活中也往往有很多司机因为熟悉路径会不按照导航路线行驶。但单单从改变路线这一行为是否能够绝对造成乘客跳车这一结果呢,笔者不认为这是合理发生的行为,因为从公安机关公布的案件过程来说,司机并未存在限制乘客自由或其他危险行为,此时乘客如存在疑问或觉得存在危险可以打电话、发送定位给亲友或者报警等等方式来保护自身安全,本案中乘客车某跳车的行为并不属于合理可预见的结果。
乘客车某的死亡结果是从车窗坠车导致的,车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主观上应当预见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即便是乘客车某怀疑司机周某对其有实施危害行为的动机,但不能认定间接上具有合理性的假想危险与将自身陷入危险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认定为满足刑事上的犯罪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从目前所公布的证据与案件情况来看,无证据表示司机周某存在犯罪意图,司机没有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也没有预见死者自陷风险的行为及损害结果的可能性。综上,司机不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即便是没有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司机与货拉拉公司还是要涉及民事上的部分赔偿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民事责任部分在(2020)粤03民终943号判决书中作出过判决。2018年11月25日,司机黄某通过货拉拉APP接到货运订单,当晚在驾驶车辆搭载乘客王某、何某行驶至广深高速南行宝安出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和隔离防护设施损坏,司乘三人受伤。随后王某被紧急送医救治。法院一审判决司机黄某赔偿王某损失32.9万余元,被告货拉拉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审对赔偿责任予以维持,仅对货拉拉公司承担的补充清偿金额进行了确定。
 
友情提醒:
对司机:司机是一个看起来很平常的职业,但是,却肩负着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任,这其实就要求在平时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保持自己情绪的稳定和对他人的同理心。同时要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规范,这样尽量从根本上减少、防止刑事风险的发生。
对独身女孩:独身女性在外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尽量避免与陌生异性同处在一个密闭空间内。如果客观上实在无法避免,也一定不能在没有判断清楚对方的真实意图情况下,就采取极端行为自救。可以采取理性的方式如报警、联系家人、发送定位等行为。与他人多沟通多交流的方式来判断对方的真实意图,即便是一定要通过极端行为自救,也要把它作为最后的选项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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